2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的感悟4篇_[我拿什么拯救你]我拿什么拯救你快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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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县级以上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?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?管理;县级以上?民政府其他有关?政主管部门在各?法定职责范围内,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?政管理?作。乡(镇)?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(市、区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,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?作。村民委员会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宗教事务?常管理服务?作。第九条县级以上?民政府对在维护国家统?、民族团结、社会稳定、建设和谐社会、遏制宗教极端、制??法宗教活动等??做出显著成绩的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?员给予表彰和奖励。第?章宗教团体第?条宗教团体的设?、变更、注销,应当按照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县级以上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,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?续。第??条宗教团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?)团结、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,维护国家统?、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,遏制宗教极端、制??法宗教活动;(?)接受?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、监督、检查;(三)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;(四)组织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;

  (五)国家和?治区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。第??条宗教团体开办经?学校、经?班(点)、修道班(点)、神学班(点)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(点),应当经州、市(地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,报?治区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。除前款规定外,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?不得开办经?学校、经?班(点)、修道班(点)、神学班(点)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(点),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办的经?学校、经?班(点)、修道班(点)、神学班(点)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(点)提供师资、资料、场所、设施、经费等帮助和服务。第?三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?员应当遵守国家和?治区有关法律、法规,不得擅?认定、委派、指定、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?员。第?四条申请设?宗教院校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?续。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第?五条筹备设?宗教活动场所的,由宗教团体向拟设?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。县(市、区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?收到申请之?起30?内提出审查意见,对拟同意的,报州、市(地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。州、市(地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?收到县(市、区)?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?起30?内,对拟同意设?清真寺、寺院、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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